kaiyun体育全站担保]同德化工(002360):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行业动态     |      2025-06-19 09:4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为148,198.2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74.22%;同时,本次被担保对象之一深圳市同德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超过70%。敬请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同德化工”)分别于2025年4月25日和2025年5月19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合计不超过30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30日披露的《关于公司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补充公告 》(公告编号:2025-036)等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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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德爆破”)、山西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科创”)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忻州市分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签署《连带责任01-04、PSBC1409-YYT2025052302-01、PSBC1409-YYT2025052302-02、PSBC1409-YYT2025052601-01、PSBC1409-YYT2025052601-02),约定由同德爆破和同德科创为公司与邮储银行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主债权限额为人民币8,600万元。

  本次担保主体同德爆破、同德科创是对同一融资事项分别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不重复计算。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同德爆破和同德科创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签署《人民币贷款展期合同》(合同编号:(2025)广银展字第000004号)和《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25)广银展字第 000004号-担保 01),约定由同德爆破和同德科创为公司与广发银行所签订的《人民币贷款展期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主债权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

  同德爆破对公司的上述担保为前次担保业务的续作,同德科创对公司的上述担保为新增担保。本次担保主体同德爆破和同德科创是对同一融资事项分别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不重复计算。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同德爆破、同德科创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忻州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ZB5、ZB6),约定由同德爆破、同德科创为公司与浦发银行所订立的业务项下具体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主债权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同德爆破对公司的上述担保为前次担保业务的续作,同德科创对公司的上述担保为新增担保。本次担保主体同德爆破、同德科创是对同一融资事项分别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不重复计算。

  近日,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25 深银盐最保字第0037号】),约定由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同德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通”)与中信银行所订立的业务项下具体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债权本金为人民币800万元。公司对同德通的上述担保为前次担保业务的续作。

  以上业务涉及的担保事项在前述已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本次担保前,公司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137,848.28万元;本次担保后,公司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146,248.28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可用担保额度为153,751.72万元。

  经营范围:许可事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可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饲料添加剂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事项: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饲料添加剂销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工业工程设计服务【分支机构经营】;工程管理服务【分支机构经营】;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生态环境材料制造;生态环境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财务状况:截至2024年12月31日,同德化工总资产470,235.66万元,负债总额 270,559.26万元(银行贷款总额 186,971.63万元、流动负债总额199,806.25万元),净资产199,676.40万元,2024年度实现营业收入54,454.27万元,利润总额-10,168.50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198.69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截至 2025年 3月 31日,同德化工总资产 466,802.65万元,负债总额266,602.99万元(银行贷款总额 180,742.71万元、流动负债总额 186,244.58万元),净资产200,199.65万元,2025年第一季度实现营业收入11,182.77万元,利润总额1,029.71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030.67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投资创业发展中心18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供应链管理及相关配套服务;电子产品、金属及金属矿(国家专营专控类除外)、煤炭、石油制品(成品油、危险化学品除外)、燃料油、润滑油、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石英砂、化肥、塑料、橡胶、轮胎、铜、钢材、铝材、汽车及配件、二手汽车、建筑材料、机电产品、木材、初级农产品的销售、化妆品、纺织品、服装、文化用品、办公用品、家具、家电、数码产品、计算机软硬件的购销;在网上从事商贸活动;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国际、国内货运代理(不含国内水上运输);网络信息技术推广服务;软件技术推广服务;信息电子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安全服务;网络安全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软件开发(以上各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珠宝首饰批发;珠宝首饰零售。金银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预包装食品的销售;酒类批发;第三类医疗器械的销售;危险化学品的销售。

  主要财务状况:截至2024年12月31日,同德通总资产17,610 万元,负债总额 23,513万元(银行贷款总额9,02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 23,513 万元),净资产-5,903万元。2024年度实现营业收入479万元,利润总额-7,044万元,净利润-7,048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截至2025年3月31日,同德通总资产16,398万元,净资产-6,065万元;2025年第一季度,实现营业收入107万元,净利润-162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股权结构:山西同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同德通51%股权,洛基山创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同德通25%股权,深圳市创实智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同德通24%股权;公司持有山西同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同德通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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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权为债权人根据主合同约定向债务人发放的贷款,贷款本金为人民币8,600万元,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借款期限为11个月。若依主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其提前到期日即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和偿还的本金、利息(包括但不限于利息、复利、逾期利息及罚息)、手续费及其它费用、税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拍卖费、差旅费等,但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要求必须债权人承担的费用除外);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的任何其它款项;债权人为实现此合同项下的权益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保证人在此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不应当由保证人承担的费用除外。

  债权人可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期间,也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为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3.保证范围: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保证人在此同意并确认,如果甲方依法或根据主合同约定要求主合同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保证期间自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在保证期间内,甲方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乙方承担保证责任。如任何一笔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其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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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债权人在自2025年6月17日至2026年6月17日止的期间内与债务人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前述期间是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即“债权确定期间”)。前述主债权本金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500万元整。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包括上述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以及保证范围所约定的主债权所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在内的全部债权。保证人确认,本合同项下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应按本合同中约定的保证范围确定的最高债权额为准,而不以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为限。

  除了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依据与主合同债务人在2025年6月18日至2026年6月18日(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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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包括借新还旧日、展期、变更还款计划、还旧借新等债务重组业务合同)而享有的一系列债权。

  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债权本金人民币800万元整和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30亿元,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实际担保余额为146,248.28万元(不同担保主体对同一融资事项分别提供担保的,担保金额不重复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3.24%。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950.00万元,系2024年度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对外担保余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98%。

  5.《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25 深银盐最保字第0037号】) 特此公告。